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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公园应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应合理布局,不得损害景观。

第四章 树木保护

  第十九条 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因更新和建设需要砍伐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林倾倒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事后三日内报园林行政部门核查。
  第二十条 敷设管道和线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的间距。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电力、电讯等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树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树木的养护,防治病虫害。
  引进苗木、树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伤树木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支撑物;
  (二)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
  (三)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鉴定、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
  严禁损伤、砍伐古树名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植树、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
  第二十五条 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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