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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禁止向城市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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