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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
  (三)为避免或者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
  (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者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
  (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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