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配套小学、幼儿园的报建图纸,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