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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0日)修正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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