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雇聘暂住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暂住人员的暂住证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