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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雇聘暂住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暂住人员的暂住证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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