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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7修正)[失效]

  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制度,空白支票应与印鉴分开置放。
  第十八条 金融单位的金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两人以上24小时守护和两人管库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对贵重物资、器材、设备、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在使用、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病菌种等危险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和领取、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制度。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和大型储备库,应有齐全的防范设施,并建立专职护库队。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重点科研项目和机密文件、档案、图纸、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管理、文物管理、消防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单位确定的要害部位应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害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楼、招待所、会场、俱乐部、影剧院、舞厅等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单位宿舍应制定并落实管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涉外单位应严格执行境外人员入境、出境、居留、住宿、旅行、户口申报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保卫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成绩突出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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