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组织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调整内部治安纠纷;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制止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公安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维护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章 管理与防范

  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 单位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做好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规定当日送存现金,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限额的现金应有专人值班守护;取送巨额现金、有价证券,应使用机动车辆或派专人护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