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
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
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送劳动教养:
(一)因扒窃受过治安处罚三次以上又进行扒窃的;
(二)解除劳教后三年内或受过刑事处罚后又进行扒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