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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电信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地下通信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线路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建房等施工作业,应当事先与电信部门联系,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征得电信部门同意,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动工。施工时,电信部门应当派员监护。
  第二十六条 布设高压电、电站网路、电气铁路、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电信部门同意,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与行道树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电信部门可以先行处理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事后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电信线路不得随意迁改;确需迁改的,应当征得当地电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由电信部门实施,提出迁改的单位承担迁改工程所需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对电信机房供电。电信部门应当设置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间断。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通信的行为:
  (一)在电信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爆破、燃烧、取土、种树、埋杆、建房、倾倒垃圾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设置厕所、化粪池、沼气池等;
  (二)在设有电信设施标志的水域安全范围内挖砂、采石、炸鱼、抛锚、拖锚等;
  (三)在电信设施上搭挂广播、电视、电力等线路;
  (四)盗用、窃听他人电话,盗用他人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电子串号或者其他通信设施密码、号码以及复制出售的;
  (五)买卖、出租、伪造、涂改、转借电信业务许可证、电信设备及产品进网许可证;
  (六)非法阻碍电信施工;
  (七)其他危害电信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电话单机线路上加装、改装副机、无绳电话机、用户交换机、有线无线接插器、传真机、数据通信和其他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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