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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电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1日)废止

长沙市电信条例
 (1996年5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信建设
  第三章 电信管理
  第四章 电信服务
  第五章 电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信事业发展,保障电信业务正常进行,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信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业务,是指以传递信息为目的,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语音、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电信事业,将电信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长沙市电信局负责全市电信行政管理工作,县(市)邮电局负责本辖区的电信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为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

第二章 电信建设

  第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信发展规划将电信局(所)、电信管线和网路建设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新区的开发、旧区的改建和农村集镇的建设,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电信局(所)、电信服务网点以及电信管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统一规划,由电信部门同步建设。
  第七条 建设多层建筑应当安排楼内通信布线、设施,其费用纳入建筑工程总投资,其通信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须经电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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