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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二)经海关批准,在高新区可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高新区内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口的科教用品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在高新区内兴建生活住房及其有关配套设施,可比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执行。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招聘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户口迁入长沙市,经管委会审定,并签订工作五年以上的合同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委会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优惠待遇,产品出口企业或属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在高新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择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具有自营出口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立合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 对高新区单位需出国的中方科技、商务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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