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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高新区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高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在高新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建设规划、产业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管理高新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等行政工作;
  (四)按规定处理高新区涉外事务;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工作;
  (五)审核、管理高新区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
  (六)负责高新区的国土利用、规划建设和产权管理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国土、建设、环保、税务、劳动、工商行政等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和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实施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可以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八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高新区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高新区创办风险投资机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扶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研究、开发、生产。

第三章 企业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核,报省科委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报批准机关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停止其享受高新区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等项工作,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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