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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道路、街巷应在每天早晨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
  第八条 车站、码头、机场、停车场(坪)、影剧院、体育馆(场)、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公园、绿化带、街心花坛由园林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集贸市场由工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九条 临街各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应保持门前整洁,随脏随扫;对门前乱堆放、乱摆卖、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街对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与环境卫生

  第十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残破的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画廊、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画应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过时、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清除。
  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树干、电杆、灯柱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或涂写。
  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住户不得临街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二条 道路、人行道、路沿石、流泥井盖应保持平整、完好,塌陷破损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交通岗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应由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堆放物料、晾晒物件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由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
  主要道路禁止摆摊设点。其他道路经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并自带清扫工具,随脏随扫。经营瓜果、冷饮制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四条 在城区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流、散物体的车辆以及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必须完好,装载适度,封闭严密,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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