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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4日)废止

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1月3日颁布 1990年12月1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三章 市容与环境卫生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街应配置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检查、监察工作,切实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规划、公安、工商行政、房地产、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城管、建筑、园林、市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次道路(含人行道)、广场、桥梁的清扫保洁,公共垃圾站和公共厕所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组织清扫员负责街巷、居民区的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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