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第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二)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不得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三)不得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四)不得沿途涂写、张贴标语、漫画和其他宣传品;
(五)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合的演讲、口号、传单,不得打出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横幅标语;
(六)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七)不得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八)不得造谣惑众,不得诽谤、侮辱他人。
第十四条 游行、示威队伍在道路上行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队不得超过四人;
(二)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规则的要求,禁止汽车并列行驶,应当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先行通过;
(三)在划有大型车道、小型车道的道路上,应在靠右的大型车道上行进;
(四)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沿行进方向中心线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进;
(五)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在沿行进方向右侧车行道一半的范围内行进。
第十五条 游行、示威队伍不得在市区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上停留。
不得在前款所列地段和市区主要道路举行集会。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