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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企业实现利润必须依法纳税,税后利润的分配要按国家规定执行,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其余利润必须用于企业生产发展。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六、加强关联企业的财务监督
  企业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必须明确与实体的关系、权利和责任,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开支、收支核算等方面都必须分帐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建立报表报告制度。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坚持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活动中,严格进行款项结算,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收入、转移利润或增加成本。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借贷往来,必须确立明确的借贷关系,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
  (三)关联企业的财务活动应纳入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接受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约束。
  (四)对企业兴办的跨行业的二三级经济实体,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协作与配合,主管业务处室(科、股)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向相关业务处室(科、股)及时通报情况,并积极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科、股)进行相应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七、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
  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财务报告体系,及时、准确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财政部门要求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税务、审计部门。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抽查。
  对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企业应按规定时间直接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决算审查批复工作。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财务政策中要求企业必须备案或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及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审批。对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破产等过程中的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的处理,要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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