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并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集团总部,可根据“需要、合理、节约和分摊企业能够承受”的原则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总部向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取管理费必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四)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五)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七)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全面清查,已经交付完工的,应及时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方法、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等应按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情况和原因,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执行。
五、加强企业收入、利润的监督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一切对外销售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都必须计入当期收入。要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核算收支,真实体现盈亏。
(一)企业对外购销活动,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商品、原材料确需预付货款的,应严格审批,并坚持“谁预付谁收回”的原则。因预付帐款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或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未查明原因的,企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要求停止发货。
(二)企业应按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额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25%以上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