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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九)企业要认真实行资本保全制度,加强企业资本金的管理,涉及企业国家资本金的增减变动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企业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前,必须将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净值和评估后的有关情况及资料报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或资金,要由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有关部门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规定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对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企业要制定催收计划,不得擅自列作坏帐损失。确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时,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但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3年以上应收帐款,不得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十三)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担保,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坏帐损失的鉴定审核程序进行处理。
  (十四)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等,凡涉及企业产权变动和财产转移的,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其中涉及到产权和财产被省外企业兼并和转移的,还必须报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
  四、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将与企业技术进步无关的费用归并到企业技术开发费中。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情况,企业要列出明细支出项目,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企业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超支,确因业务需要超过规定控制比例的,应先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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