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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9号)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起合理、科学、规范、有序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广泛征求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人员意见后制定,经企业领导集体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企业要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体系。国有企业对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
  企业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切实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决算、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确保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三、加强企业资金、资产的监督
  企业财务管理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坚持资金统一信贷、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禁“体外循环”。要建立健全以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为目标的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良性循环和正常周转。
  (一)企业要严格执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企业设立的银行帐户,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得转借贷款。要建立健全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企业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收支有据,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不得私设小金库。企业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应严格划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界限,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公司制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报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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