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7〕44号 1997年12月24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是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随着财务管理权限的逐步下放,出现了一些国有企业权益被侵蚀,国家收入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审计等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国有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工作,把我省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落实国有企业财务自主权,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由企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应积极支持、保障企业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企业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