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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五条 损害市容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上携犬活动的;
  (二)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三)违反规定鸣放鞭炮丢撒冥纸的;
  (四)随意在道路、广场张贴或者涂写的;
  (五)车辆运载流散物体撒漏飞扬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有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有违禁物品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当事人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巡逻警察当场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拘留、50元以上罚款或者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或者巡逻警察不能就地查明事实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所列同一违法行为,巡逻警察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 对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需要赔偿损失或者负责医疗费用,经巡逻警察调解,行为人与被损害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不能达成协议,被损害方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巡逻警察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诉权,并出具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
  巡逻警察对公民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的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没收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据。罚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巡逻警察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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