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省属院校长线专业的毕业生经批准允许出省就业。
(二)大力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
(三)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后,纳入毕业生就业计划,并予以派遣,公安、粮食部门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落户上粮,毕业生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管理,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四)鼓励城区的毕业生到乡镇就业。到乡镇就业的城区毕业生的户粮关系允许迁入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或家庭所在地。
六、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管理。
(一)优先保证我省生源的毕业生顺利就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外省生源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接收外省生源的毕业生须事先报省教委和省计委审批。
(二)优先保证统分毕业生和并轨毕业生顺利就业,用人单位在完成这部分毕业生接收任务后方可接收计划内自费生。
(三)并轨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在全省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下达之前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纳入全省计划统一派遣;年底前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由省计委、省教委下达补充计划予以派遣。超过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镇户口),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四)计划内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按照国家教委等5部委《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教学字〔1990〕010号)和省教委、省计委《关于做好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大学毕业自费生和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湘教毕字〔1990〕9号)精神执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或取代就业派遣。为确保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充分就业,我省计划内自费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出省就业的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凭省计委和省教委签具的意见在学校所在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学校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户、粮转迁手续。
(五)毕业生在1年见习期内的调整改派,按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