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
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3号 1997年5月13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7年,我省要接收安排国家计划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共42000余人,比1996年增加4000余人。为了认真做好我省199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科教兴湘”的重要力量,把毕业生安排好、使用好,是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它不仅关系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一定要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推荐、接收和安置工作,保证毕业生及时走上工作岗位。
二、1997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生优用的原则。国家任务统招统分毕业生(以下简称统分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按指令性计划形式分配;并轨高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委培和定向毕业生回委培和定向单位(地区)就业;联合办学的毕业生回联合办学的单位或地区就业;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重点补充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科技队伍的需要。
三、1997年我省高校统分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按“行业归口,生源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国家教委院校回湘毕业生和省属本科院校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金融、税务、电力、邮电、铁路、民航、有色、气象、地矿、石油等行政关系垂直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全部在本行业安排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其中电大普通专科班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县城以下乡镇中学任教;商业、财政、轻工、纺织、农林、建材、城建、卫生等省直部门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行业就业,省直主管部门除按毕业生总数10%以上的比例接收安排外,还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逐级做好各地州市县对口部门的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接收安置本地生源毕业生的责任。
四、为确保统分毕业生顺利就业,各用人单位必须积极承担一定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统分毕业生接收安置任务的原则为:企业单位应将新增和自然减员指标主要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在年度职工增人控制比例3%的范围内,应保证1%的比例接收高校毕业生,编制满员的应申请增加编制接收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按照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优先增编接收;对未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计划、调配部门可根据行业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下达指令性计划,对指令性分配的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由省计委和省教委编制下达,各地州市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各地州市计委和教委编制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