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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各行署和州、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对越权自立的收费项目要认真清理,在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涉及乡镇企业的收费文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发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涉及乡镇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超越权限核定、提高涉及乡镇企业的税外收费标准;同一地区有几级同类管理监督机构收费的,只能由直接服务和管理的一级机构实施,不得重复收费;同一管理服务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交叉进行的,按照“谁主管,谁收费”的原则由一个部门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对乡镇企业实施检查、检测、检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扩大范围,增加次数;需抽样检测、检验的,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取样;不按规定出具检测、检验结果的,不得收取检测、检验费;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违反规定的乱罚款,企业有权拒缴。
  七、一切向乡镇企业的摊派都属于乱收费行为,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乡镇企业索要赞助,要求捐款、捐物;不得到乡镇企业报销会议、旅差、食宿、购物等费用;不得强行向乡镇企业购买产品或推销原材料、报刊、挂历等物品和进行广告、代办等服务。
  八、对乡镇企业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制度、专用权费票据制度和收费登记制度。收费单位到乡镇企业收费时,必须亮证收费,并出示收费文件依据,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如实填写《湖南省乡镇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九、建立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制度。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企业负担情况,听取乡镇企业对税外收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查处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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