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4号 1997年5月19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是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重大意义,把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来抓。为了切实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二、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基金、集资、专项资金、附加费、摊派、罚款等。
凡在本省境内涉及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
三、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先征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涉及乡镇企业的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报批;涉及乡镇企业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涉及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7号、〔1993〕23号、〔1994〕26号、〔1996〕35号、〔1996〕52号文件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乡镇企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乡镇企业保留、恢复或变相保留、恢复这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