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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未成年学生、儿童乱收费用、实物,强化推销商品和学习辅导资料、报刊。”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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