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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修正)

  第二十三条 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和劳教场所对未成年的罪犯、劳教人员,应当与成年的罪犯、劳教人员分别关押编队,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教育改造和管理。
  家庭、学校和有关组织应当配合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和劳教场所,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判决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媒介需要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有关资料的,须经监狱或者少年犯管教所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二)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精神产品或者物质条件贡献突出的;
  (四)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行骗的,强迫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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