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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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