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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和器材。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管道的敷设和输电线路的架设,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筑和安装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空作业不准违章抛物。

第十二章 采矿、冶炼和轧延

  第三十八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防止穿水、冒顶、火灾、中毒、窒息、瓦斯、爆破、车辆伤害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冶炼作业场所应划定吊运金属溶液的路线。盛装金属熔液的容器必须干燥,严防炉坑注池积水和地面油污,金属熔液包、渣斗的起吊耳环和钢丝绳必须牢固。严格检查熔炉加料,防止爆炸物和潮湿物混入炉内。
  第四十条 金属轧延和拉拔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完善可靠的联系信号和安全设施。轧延工艺导喂装置,必须符合工艺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章 运输和装卸

  第四十一条 加强机动车辆的船舶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考核驾驶人员。车船的行驶速度和载重、载货高宽限度应符合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专用铁路运输,必须执行铁道部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提升、起重装卸设备和装卸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章 木材采伐和集运

  第四十四条 木材采伐和集运作业地带,应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
  第四十五条 使用索道集运木材,必须信号准确。
  水上集运木材,必须有系排桩,系排趸船和工作漂子等安全设施。

第十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动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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