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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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