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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拒缴违法所得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知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抵减其预算内拨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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