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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3日)修正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
 (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的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省级审批、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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