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
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决定对《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改为《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境内的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八条修改为:“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体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五、第十条修改为:“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涂改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得非法转让,不得倒卖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