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采矿,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下列地区为水源涵养林的重点保护区:
(一)湘、资、沅、澧四水上游本省境内河源区及干流、一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区域;
(二)干流长五十公里以上河流上游干流、支流河源区;
(三)大、中型水库入库水系上游干流、支流河源区;
(四)水库蓄水区座靠山坡。
第十六条 下列地区为水土保持林的重点保护区:
(一)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岩石、土壤结构疏松区域;
(二)容易引起崩塌、滑坡、沟蚀和泥石流的区域;
(三)岩石裸露的山地,坡度大于二十五度、土层厚度小于三十厘米的坡地。
第十七条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具体范围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切实防止水土流失。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采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全垦整地造林、全垦抚育幼林和铲草皮、挖树蔸:
(一)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石、泥质页岩坡地;
(二)水工程保护范围;
(三)江河、铁路、公路两侧座靠山坡。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退耕还林,或者修成梯田、梯土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侵蚀沟壑区取土、挖砂、采石和开采零星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