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1997年4月2日根据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发证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