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生产经营伪劣种子行为。生产、经营种子(种苗)必须符合《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预约生产和购销种子,必须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省内地市之间、县区之间预约生产种子和购销种子,其预约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报地、县两级种子管理站审查备案。省际间预约生产和购销种子,其预约合同和购销合同报省种子管理站审查备案。对未按规定签定预约生产和购销合同或合同未按规定审查备案的,不得签发种子准运证。经销种子必须有明确标识和品牌。要严格执行省《种子标签》地方标准,树立名牌意识、商标意识,实行种子防伪标志,提高用种者识别真伪种子的能力。
六、切实增加对种子产业的投入。种子产业是技术性强、自然风险大的弱质产业,各级计划和财政等部门要在农业发展基金、商品粮基地建设资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等的安排上,把优质新品种引育、区试、审定、推广、示范和种子繁育、种子质量认证、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计划,给予扶持,支持国家“九五”种子工程和省“优质种苗工程”项目资金的配套。各级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种子收购和种子工程贴息贷款项目建设。
七、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管理工作,建立责任制。要进一步理顺种子管理和种子经营机构,改变种子管理与经营于一体的格局。1998年地州市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机构要分设到位,1999年县级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机构也要分设到位。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分设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种子工作的检查、指导,认真搞好种子工程示范县建设,充分发挥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增产增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