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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罚没财物
 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财政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非法处罚的财物,一律退还给当事人;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财政机关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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