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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2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单位、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欠缴税款或者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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