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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题目和第二条中的“防制”二字修改为“防治”。
二、
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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