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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和第二条中的“防制”二字修改为“防治”。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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