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清理的重点:一是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邮电、交通、电力等垄断行业价格之外的延伸服务收费;二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收费;三是利用行政、执法、司法职权或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或业务规程内应提供的服务由无偿变有偿的非法收费。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12月中旬至1998年2月):采取“双向”摸底的形式进行清查,即一方面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清查本系统本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报“单位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表”(附表一);另一方面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已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的清理,切实摸清各部门和本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底子。
第二阶段(1998年2月至1998年3月):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州、市对所属单位、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进行规范,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将“地市(部门)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情况上报表”(附表二)于1998年3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清费办。
第三阶段(1998年4月至5月结束):各地各部门在清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通过这次清理和规范,在全省实行《湖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地税部门申领“湖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无证无票收费作违价行为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管理。要做到边清理边规范,对各种乱收费特别是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要组织力量坚决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布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透明度,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清理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州市清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州市亦应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组织检查,并将本地区清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1998年5月前报省物价局清费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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