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4号 1997年12月1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7〕15号文件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
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指示精神,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收费工作,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清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物价局具体负责组织,省直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凡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主动自清自查,按时完成清理规范任务。各地、州、市、县亦应按此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其他各种收费、价格附加等都属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经营性收费,主要是直接涉及企业的交通、邮电、电力、房产、地产、保险、证券、银行的收费,住宿、餐饮、娱乐业、修理业、物业管理和广告等收费,旅游业、公园、展览、展销、拍卖、演出等门票费;二是服务性收费,包括中介(代理)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科技、劳务、人才、信息、文化、体育市场,社会办学,停车等收费;三是已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明确的部分事业性收费,如检测、检验、环卫有偿服务、培训等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