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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涉及学校和学生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

  29、大中专委培生指标费,合同盖章费;
  30、高教自考转办专业手续费;
  31、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接收费;
  32、升学管理费;
  33、大中专计内自费生、委培生就业指导服务费;
  34、技校从农村招收学生指标费。

附件二:  1994年以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

          规定涉及对学校和学生收费的减免政策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94〕湘价费字第6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2、“有线电视收费”〔94〕湘价费字第71号文件规定:大中专院校除家属区外,其他安装的每年扣除2个月免收;教学楼终端按50%收取收视维修费。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94〕湘价费字第77号文件规定:学校、幼儿园免征(不包括其经济实体)。
  4、“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和“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94〕湘价费字第78号文件规定:前者对学校免收,后者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免收。
  5、“电大考试、补考费”〔94〕湘价费字第79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
  6、“成人教育录取费”、“普通中专招生录取费”、“高校、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成人教育毕业证工本费”〔94〕湘价费字第79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
  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94〕湘价费字第39号文件规定:只对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含郊县)和省下达的重点县(市)才能收取,其他不得收取。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学校(不含大专院校)免缴“易地统建费”。
  8、“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工业燃煤、二氧化硫”等排污费〔94〕湘价费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暂不征收。
  9、“国内植物检疫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94〕湘价费字第80号文件规定:前者对教学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实行限量免费检疫,后者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单位免征。
  10、“商业网点建设费”〔94〕湘价房字第312号文件规定:对各类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及幼儿园、托儿所免收。
  11、“城镇治安联防费”〔94〕湘价费字第285号文件规定: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免缴。
  12、“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不含所属经济实体)交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城市环卫部门视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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