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各部门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出台的涉及学校或学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未经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属越权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
六、由省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用书进行审定并按学期向社会公布用书目录。中小学课本价格由新闻出版部门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方可执行。
七、建立减轻学校和学生负担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规范社会对学校、学校对学生的收费行为当作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哪一级政府和部门擅自出台对学校和学生的收费政策,就要追究那一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哪一所学校对学生乱收费,就要追究那所学校校长的责任。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负责本通知贯彻情况的督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一、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宣布取消的涉及教育的收费项目;
二、1994年以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涉及对学校和学生收费的减免政策。
附件一: 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宣布
取消的涉及教育的收费项目
1、课桌椅购置维护费;
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3、电教设备管理费;
4、校舍建设、维修费;
5、校园卫生绿化费;
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7、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8、选班费;
9、留级费;
10、转学调档费;
11、签发毕业证费;
12、勤工俭学费;
13、学生军训费;
14、各类学校学生证、学员证工本费;
15、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16、毕业生改派费;
17、大中专委培生盖章手续费;
18、校内课堂测验考试费;
19、课堂学习竞赛费;
20、学习达标费;
21、优秀学生奖励费;
22、批改作业费;
23、教学研究费;
24、教学培训费;
25、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损坏公物照价赔偿除外);
26、升学介绍费;
27、升学档案传递手续费;
28、升学信息资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