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涉及
学校和学生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政发〔1997〕41号 1997年12月8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减轻学校和学生经济负担,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清理和规范涉及学校和学生负担收费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对学校和学生的下列收费:
(一)取消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收费项目
1、各种摊派、赞助;
2、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按法律、法规报批的集资和评估、达标收费;
3、各部门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学校举办的业务对口人员强制性培训班的收费;
4、各级各部门下硬指标强行摊派学校订购报刊杂志的收费;
5、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各类事务所违背学校意愿收取的顾问费和咨询费;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征收的杂费和代收费规定比例的上缴费以及对学校收取的“勤工俭学”费。
(二)取消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
1、除自学考试外对学生收取的考试费、补考费、试卷费;
2、向学生推销商品(如校服、住宿用品等)的收费;
3、超出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用书目录向学生发行的各类书籍资料收费;
4、对学生收取的基本建设费或建校费;
5、对学生收取的奖学金费;
6、对学生收取的卫生水电费;
7、在招生期间对学生收取的“捐资”、“赞助费”;
8、违反学生意愿对学生收取的搭餐费和稻谷。
二、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已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或变相恢复(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三、从通知之日起,学校的教学科研设施、教职工住宅、学生宿舍以及内部生活配套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安居工程”计划,并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号文件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继续贯彻执行1994年以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涉及对学校和学生收费的减免政策(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