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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7〕40号 1997年12月2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从1997年起,国家对医药储备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即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变自七十年代初形成的单一中央医药储备模式,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过去,我省依靠医药企业储备和国家调拨、支援等办法,基本保证了我省灾情、疫情和突发事故对药械的需要。随着我省医药企业逐步走向市场,用于救灾防疫和突发事故的储备药械相对减少,救急水平有所下降,加之我省自然灾害频繁,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储备药械已很难保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等紧急需要。建立地方医药储备制度,既有利于壮大国家医药储备规模,又能提高我省医药储备能力和管理工作水平,保证我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后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一致,切实有效地开展建立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我省医药储备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周伯华任组长,谭仲池任副组长,陈学军、王啸云、江永波、徐联初、张明久、彭涛、杨明波、陈新元、龚安琪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医药管理局办公,由龚安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认真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确保适当的储备规模
  根据近年我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紧急调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际情况,全省省级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其中,1997年由省财政安排专项拨款1000万元,其余由省财政分3年拨付到位。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也要在贷款上给予支持。
  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区灾情、疫情等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医药储备制度,医药储备资金额度根据本级财政情况自行确定。
  三、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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