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一)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帐初期,对建帐户可采取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
(二)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户,税务机关可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要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调整定额的具体幅度和步骤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一定幅度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照偷税处理;对应设置帐簿而未设置或不按规定建帐的业户,要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建假帐偷逃税款的,除查补税款外,要予以处罚;对抗税的业户要采取税收促使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的典型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印制、发售、使用、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和查帐征收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互相协作,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资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
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涉税案件和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