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7〕22号 1997年7月10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于8月30日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为加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
(一)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业户可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帐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二)在建帐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即: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帐;其它业户建立简易帐。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
(三)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997年7月为准备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建帐制度和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应建帐的业户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加强对建帐户办税人员财务、会计等知识的培训。1997年8月起为推进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个体工商户大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中先行建帐,实行查帐征收,逐步扩大建帐面。
(四)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