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1号 1997年11月7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制订好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并实行地方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好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各地、州、市要将1998-1999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计划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教委、省计委和省人事厅。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全省力争到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株洲、长沙市1997年已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其它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应力争1998年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四、从今年至1999年,省每年安排2.3-2.5万人左右专项指标,各地州市也要尽可能安排部分配套指标。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过程中,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山区、贫困地方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我省从今年起原则上实行民办教师直接转为公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不再招收民办教师班。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