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7〕35号 1997年11月1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集体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在全省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放开放活城镇集体(含区街工业)经济,充分发挥城镇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改建、翻修、新建商业门面和经营场地,实施“退二进三”、“优二兴三”时,房产、规划、国土、城建、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一律减半收取其审批手续费用;其他各部门也均应从低收取有关规费。
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退二进三”、“优二兴三”中,改建、翻修、新建的商业门面和经营场所,由企业对外进行招租、联营、承包等形式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房屋及场地租赁管理费(限出租方享受)等有关费用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退二进三”、“优二兴三”中开发的门店及场地的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减免。
四、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因易地改建而转让原厂区土地的收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易地改建。
五、鼓励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率先改制的特困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允许用协议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将国家股利留给企业周转,用作今后国家股的扩投准备金。对上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将所得税给予返还照顾。
六、明晰企业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以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办法》(国经贸〔1996〕895号)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界定产权归属后,可按自愿原则,办理公证。